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243号 原告张海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丹尼斯克甜剂(安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01.50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仝月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