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汤菜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李艳军,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国平,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赵连文,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汤阴县职业教育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李风只,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振红,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红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连文,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汤阴县职业教育中心工作人员,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军与被告赵连文、李风只、赵振华、赵振红、赵红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军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艳军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小勇 审 判 员 马全国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一三年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