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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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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军与赵连文、李风只、赵振华、赵振红、赵红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汤菜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李艳军,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国平,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赵连文,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汤阴县职业教育中心工作人员。 被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汤菜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李艳军,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国平,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赵连文,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汤阴县职业教育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李风只,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振华,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振红,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红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连文,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汤阴县职业教育中心工作人员,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军与被告赵连文、李风只、振华、赵振红、赵红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军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艳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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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小勇

审 判 员  马全国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一三年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