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一初字第246号 原告李文霞,女。 被告温小山,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温小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霞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霞负担。 审 判 长 师保国 审 判 员 江丽红 人民陪审员 张成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