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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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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国诉李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李卫国,男。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国诉被告李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国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李卫国,男。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国诉被告李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国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国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原告李卫国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