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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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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天武诉被告邢凤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委托代理人郭富,男,退休职工。 被告邢凤莲,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居民,住汤阴县政通路南2巷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武诉被告邢凤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天武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天

委托代理人郭富,男,退休职工。

被告邢凤莲,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居民,住汤阴县政通路南2巷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武诉被告邢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天武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天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天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天武负担。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