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65号 委托代理人刘勇、元志,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8元,减半收取5739元,由原告李志文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