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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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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爱枝诉刘振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石爱枝,女,193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振海,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爱枝与被告刘振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爱枝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石爱枝,女,193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振海,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爱枝与被告刘振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爱枝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爱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爱枝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