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石爱枝,女,193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振海,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爱枝与被告刘振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爱枝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爱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爱枝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