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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秦世文与牛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235号 原告秦世文,男。 被告牛希印,男,成年。 被告付秀花,女,成年,系被告牛希印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文与被告牛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235号

原告秦世文,男。

被告牛希印,男,成年。

被告付秀花,女,成年,系被告牛希印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文与被告牛希印、付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世文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