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秦某某,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司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