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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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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根顺与秦庆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秦根顺,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秦庆伟,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根顺与被告秦庆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根顺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秦根顺,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秦庆伟,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根顺与被告秦庆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根顺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根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根顺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