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肖利只,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利只与被告侯培良、汤阴县金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利只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