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182号 原告王风珍,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1区110号。 被告薛民只,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珍诉被告薛民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珍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风珍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风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风珍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