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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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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晶晶诉秦国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56号 原告燕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秦某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56号

原告燕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秦某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