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王先玉,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运河,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玉与被告李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先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先玉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