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王国朝,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任国印,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朝与被告任国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国朝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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