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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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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只与王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王利只(又名王现利),女,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王玉,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只与被告王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只于2012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王利只(又名王现利),女,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王玉,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只与被告王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利只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