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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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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只与被告未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85号 原告王国只,男。 被告未和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只与被告未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三初字第85号

原告王国只,男。

被告和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只与被告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只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