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王玉,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利只(又名王现利),女,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与被告王利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