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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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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星诉杨艳芬、未新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王燕星,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艳芬,女,24岁,汉族,农民 被告未新花,女,48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星与被告杨艳芬、未新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王燕星,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艳芬,女,24岁,汉族,农民

被告未新花,女,48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星与被告杨艳芬、未新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燕星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