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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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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昌与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小昌,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李鹏,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昌诉被告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昌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小昌,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李鹏,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昌诉被告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昌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昌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