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汤瓦民初字第260号 被告贾某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诉请:要求被告贾某某偿还借款9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屈克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2年10月5日,被告贾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9000元至今未还。被告贾某某对此予以认可,称自己只是因经济紧张未能及时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日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