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贾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