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贾某某与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贾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于某甲父亲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贾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于某甲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