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43号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新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