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王保军,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王小三,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军诉被告王小三、李海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王保军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