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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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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军与王小三、李海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王保军,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王小三,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李海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小三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军诉被告王小三、李海梅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王保军,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王小三,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李海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小三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军诉被告王小三、李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王保军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