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张庆林,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肖改玲,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索爱芬,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肖改玲,女,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索爱芬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林诉被告肖改玲、索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林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林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张庆林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