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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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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斌与高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志斌,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高海潮,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斌诉被告高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斌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志斌,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高海潮,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斌诉被告高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斌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斌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