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张连喜(又名张连希),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马振方,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喜诉被告马振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喜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喜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喜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