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一初字第280号 原告禹州市威达电木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禹州市远航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书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冰川,男。 委托代理人宋福彬,男。 法定代表人杨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威达电木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威达电木粉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威达电木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市威达电木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原告禹州市威达电木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小会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单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