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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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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诉被告江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91号 原告赵文光,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张凤喜,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 原告原刚强,男,1978年4月6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志奎,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鹏,男,198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91号

原告赵文光,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张凤喜,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

原告原刚强,男,1978年4月6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志奎,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鹏,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远洪,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被告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