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原刚强,男,1978年4月6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志奎,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鹏,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远洪,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诉被告江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