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石海成,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孙有林,男,成年。 被告周明启,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成诉被告孙有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海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