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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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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徐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