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4号 原告程大花,女,1934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卢兰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运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金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爱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风英,女,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大花诉被告卢海平、卢兰平、卢运平、卢金平、卢爱平、卢风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大花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大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大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大花负担。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