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大花诉被告卢海平、卢兰平、卢运平、卢金平、卢爱平、卢风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4号 原告程大花,女,1934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卢秀英,女,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海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兰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运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4号

原告程大花,女,1934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秀英,女,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海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兰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运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金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爱平,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卢风英,女,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大花诉被告卢海平、卢兰平、卢运平、卢金平、卢爱平、卢风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大花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大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大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大花负担。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