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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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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87号 原告范某某,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