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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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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家成诉被告周天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许家成,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天亮,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许家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许家成,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天亮,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许家成诉被告周天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家成诉称,我在安阳从事食品批发生意,被告在汤阴从事水果食品生意,双方之间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2013年1月19日被告委托我为其找一批“方便米”,我在市场上找了一遍未发现有此货物,我便将此情况告知被告,被告说他找到一生产该食品的厂家,因在汤阴不好订货,让我在安阳帮其订货,并将该厂家的联系方式告诉我。我与该厂联系后,该厂要求先付款,我又将付款之事告知被告,被告说客户要货紧先付款也可以,让我先垫付,并让我当天下午到其门市拿钱。我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就按被告的要求,分四次共给厂家指定账户汇款70560元。当天下午四点多,我到被告处要钱,被告说客户没给他钱,让我先回安阳,他第二天会亲自给我送钱。当天傍晚被告打电话告诉我其被骗了,其与客户联系不上了,并让我报警。我和被告便一块儿到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报警。报案后我让被告给付我为其垫付的货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我为其垫付的货款705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许家成被诈骗一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法律规定,本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家成的起诉。

原告许家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合红

审 判 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