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葛伟龙,男,1989年1月5日出生。 被告于盈堂,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伟龙诉被告于盈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伟龙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伟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伟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