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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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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航飞诉被告李艳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谷航飞,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李艳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航飞诉被告李艳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航飞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谷航飞,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李艳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航飞诉被告李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航飞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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