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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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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泽枚诉赵瑞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陈泽枚,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赵瑞青,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枚诉赵瑞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陈泽枚,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赵瑞青,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枚诉赵瑞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泽枚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泽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泽枚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