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陈泽枚,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赵瑞青,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枚诉赵瑞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泽枚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泽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泽枚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