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郭晋文,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许保中,男,1973年9月2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崔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京宝,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晋文诉被告许保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晋文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晋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晋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