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一初字第183号 原告郑州瑞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38号1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亮,男。 被告河南亚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韩庄乡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瑞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亚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瑞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瑞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瑞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郑州瑞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