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刘青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玉田,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杜金超,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民与被告王玉田、杜金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民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青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