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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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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朋诉张沙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83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83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