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付克平,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蔡文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克平与被告蔡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克平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克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