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秦延魁,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秦贝贝,女,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秦吉祥,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秦延魁,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秦保丰,男,成年,汉族,农民。(系被告汤阴县电业局职工) 被告汤阴县电业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芦永堂,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延魁、秦贝贝、秦吉祥与被告秦保丰、汤阴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延魁、秦贝贝、秦吉祥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