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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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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延魁、秦贝贝、秦吉祥与秦保丰、汤阴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秦延魁,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秦贝贝,女,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秦吉祥,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秦延魁,男,1971年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秦延魁,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秦贝贝,女,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秦吉祥,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秦延魁,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秦保丰,男,成年,汉族,农民。(系被告汤阴县电业局职工)

被告汤阴县电业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芦永堂,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延魁、秦贝贝、秦吉祥与被告秦保丰、汤阴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延魁、秦贝贝、秦吉祥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