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孙现庄,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国庆,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现庄与被告杨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现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现庄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