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甄某甲、王某某与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甄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甄某甲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甄某乙,女,汉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甄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甄某甲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甄某乙,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甲、某某诉被告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甲、王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甄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甲、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甲、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甄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某甲、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