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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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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冯秀兰与郝保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刘建军,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汤阴县。 原告冯秀兰,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建军之妻。 被告郝保兵,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建军,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汤阴县。

原告冯秀兰,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建军之妻。

被告郝保兵,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冯秀兰诉被告郝保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冯秀兰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冯秀兰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军、冯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建军、冯秀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