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刘建军,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汤阴县。 被告郝保兵,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冯秀兰诉被告郝保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冯秀兰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冯秀兰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军、冯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建军、冯秀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