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宜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宁朋朋,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宁春枝,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崔新合,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诉被告崔新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朋朋、宁春枝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朋朋、宁春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