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01号 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