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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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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汤阴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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