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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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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水星、张改叶诉被告于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刘水星,男,1967年5月3日出生。 原告张改叶,女,1966年1月6日出生。 被告于国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大云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星、张改叶诉被告于国芳买卖合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水星,男,1967年5月3日出生。

原告张改叶,女,1966年1月6日出生。

被告于国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大云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星、张改叶诉被告于国芳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水星、张改叶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水星、张改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刘水星、张改叶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