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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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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海民诉被告刁建国、潘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孙海民,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刁建国,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潘丽坤,女,成年。 被告李艳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民诉被告刁建国、潘丽坤买卖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孙海民,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建国,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潘丽坤,女,成年。

被告李艳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民诉被告刁建国、潘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海民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